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98号
原告:何伟均。
委托代理人:周刘英。
被告:宣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均与被告宣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伟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陆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伟均申请撤回对被告宣陆祥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何伟均负担。
审 判 长 楼科威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人民陪审员 翁华根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