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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304号

陈联成与周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联成,周庆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304号

原告:陈联成。

被告:周庆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成诉被告周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联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丽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游西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