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304号
原告:陈联成。
被告:周庆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成诉被告周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联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丽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游西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