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7570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福红路46号3-1,组织机构代码:75926214-5。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特别授权),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希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