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民初字第07570号

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与黄友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黄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7570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福红路46号3-1,组织机构代码:75926214-5。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特别授权),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希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