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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

尹莲兰因民间借贷纠纷撤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莲兰,陈丰润,余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莲兰。

法定代理人:刘华莲。

委托代理人:李来斌、顾玉欣,均是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丰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吕成道。

上诉人尹莲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12)清新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莲兰于2013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莲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莲兰撤回上诉。双方按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12)清新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2917元,由上诉人尹莲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妩

审判员 邓有添

审判员 成明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唐海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