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莲兰。
法定代理人:刘华莲。
委托代理人:李来斌、顾玉欣,均是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丰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吕成道。
上诉人尹莲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12)清新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莲兰于2013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莲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莲兰撤回上诉。双方按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12)清新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2917元,由上诉人尹莲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妩
审判员 邓有添
审判员 成明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唐海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