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310号
原告:黄云考。
委托代理人:章清楚。
被告:郑祖返。
委托代理人:洪涛、林礼涨。
被告:陈宝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考与被告郑祖返、陈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考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提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云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黄云考负担。
审 判 长 刘崇岭
代理
审判员 董文乐
人民陪审员 杨宗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骄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