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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310号

黄云考与郑祖返、陈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云考,郑祖返,陈宝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310号

原告:黄云考。

委托代理人:章清楚。

被告:郑祖返。

委托代理人:洪涛、林礼涨。

被告:陈宝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考与被告郑祖返、陈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考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提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云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黄云考负担。

审 判 长  刘崇岭

代理

审判员  董文乐

人民陪审员  杨宗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骄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