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9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周敏。
委托代理人:钱荣麓。
委托代理人:沈菊军。
被告:张利清。
被告:叶鸿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告张利清、叶鸿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44元,减半收取68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2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齐志强
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
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孙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