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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095号

权亚雄与蔡镇惶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镇煌,权亚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蔡镇煌。被告权亚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镇煌与被告权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戡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段昌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