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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行初字第0026号

刘康华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善旺,陈明秀,邱梅,王思博,王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0026号原告刘康华。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炳军,局长。第三人王善旺。第三人陈明秀。第三人邱梅。第三人王思博。第三人王贤。

原告刘康华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3年5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汪洪祥

审 判 员  李素平

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