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强。
委托代理人:刘宋朝、洪震。
被告:宋立顺。
被告:黄春凤。
被告:林旭清。
被告:宋台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立顺、黄春凤、林旭清、宋台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兴旺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游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