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59号原告林敏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李启森,职务:大队长。
原告林敏基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敏基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林敏基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基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敏基负担。
审 判 长 简碧华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人民陪审员 蔡施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颖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