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叶选德。
委托代理人:黄王晓。
被告:张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选德诉被告张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选德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选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选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1元,由原告叶选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巧巧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尚浙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