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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初字第265号

叶选德与张崇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选德,张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叶选德。

委托代理人:黄王晓。

被告:张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选德诉被告张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选德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选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选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1元,由原告叶选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巧巧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尚浙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