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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商辖初字第13号

原告南京紫霄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濮亮、谈琳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紫霄纸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濮亮,谈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商辖初字第13号原告南京紫霄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76-1号。法定代表人吴立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嘉豪,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斌,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红星村。法定代表人濮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亮,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琳,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霄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濮亮、谈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对被告显失公平,且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在南京市江宁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所在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