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133号
原告:绍兴铭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娇娇。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
被告: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铭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铭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