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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446号

南京康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荣信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446号某电器公司诉某自动化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某电器公司。被告某自动化公司。

原告某电器公司诉被告某自动化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自动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电器公司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加工各类电器元件,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加工费189700元。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加工货款1897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某自动化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1月18日,某电器公司出具对账函一份,上书“某自动化公司:我单位与贵公司合作已多年,现应财务核算需要,特向贵公司发对账询证函,请在相应位置签名盖章。至2012年12月31日,加工产品全部结算结束,贵公司尚欠余款189700元”,某自动化公司在对账函相符处加盖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其后,原告索款无着,于2013年1月28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对账函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关系,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在某电器公司已完成加工业务后,某自动化公司理应及时支付加工款,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189700元,证据充分,理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应从原告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自动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电器公司加工款计人民币1897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97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567元,由被告某自动化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

审判员  陈飚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郑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