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陶国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余燕红。被告高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建诉被告高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5元,合计2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