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00号
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勤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斌、石磊。
被告:上饶市饶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桂英。
被告:华渭明。
被告:裘伟飞。
被告:傅焕刚。
被告: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饶市饶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华渭明、被告裘伟飞、被告傅焕刚、被告赵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碧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