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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700号

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饶市饶丰物流有限公司、华渭明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饶丰物流有限公司,华渭明,裘伟飞,傅焕刚,赵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00号

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勤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斌、石磊。

被告:上饶市饶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桂英。

被告:华渭明。

被告:裘伟飞。

被告:傅焕刚。

被告: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饶市饶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华渭明、被告裘伟飞、被告傅焕刚、被告赵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碧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