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XXX,注册号:(分)XXX。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刘和、曾秋波,分别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刘永杰,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刘永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春菲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韵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