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425号
原告:陕西九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玉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库柏空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鹏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九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库柏空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九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九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九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2079.5元。
审 判 长 郝杰
人民陪审员 高峰
人民陪审员 王琦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