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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知初字第4号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沈家门益明眼镜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沈家门益明眼镜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知初字第4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征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如红。被告舟山市普陀沈家门益明眼镜店。投资人黄晓锋。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普陀沈家门益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3元,依法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燕波

人民陪审员  吴央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钱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