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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231号

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丹红、黄良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王丹红,黄良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231号

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海芬。

委托代理人:林燕。

被告:王丹红。

被告:黄良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红、黄良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丹红、黄良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计461元,由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华飞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