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231号
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海芬。
委托代理人:林燕。
被告:王丹红。
被告:黄良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红、黄良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丹红、黄良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计461元,由原告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华飞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