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蒋才土。
被告:程建潮。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程建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鲁国强独任审判。现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程建潮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陈新业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鲁国强、
代理
审判员王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新业
审 判 员 鲁国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