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玉行初字第6号原告李恩斌。委托代理人李海斌。被告玉环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沈云才。第三人张桂香。
原告李恩斌诉被告玉环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恩斌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恩斌负担。
审 判 长 林必贵
代理
审判员 方玲艳
人民陪审员 袁必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胡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