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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行初字第6号

李恩斌与玉环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斌,玉环县公安局,张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玉行初字第6号原告李恩斌。委托代理人李海斌。被告玉环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沈云才。第三人张桂香。

原告李恩斌诉被告玉环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恩斌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恩斌负担。

审 判 长  林必贵

代理

审判员  方玲艳

人民陪审员  袁必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胡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