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855号
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戴雷军。
委托代理人:胡小杰。
被告:宁海县欧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再平。
被告:宁海县天利麻纺织厂。代表人:王乘良。
被告:王晓。
被告:郑利芳。
被告:王丹。
被告:王乘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林信用社与被告宁海县欧亿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天利麻纺织厂、王晓、郑利芳、王丹、王乘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林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林信用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葛静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郑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