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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田**,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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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忻民初字第21号原告田**。被告张**。

原告田**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初,双方子女自由恋爱并按民俗订婚,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首饰共计十几万元。因双方关系恶化,2011年4月13日,原、被告作为家长经充分协商,自愿在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的基础上解除婚约,被告当即付给10000元,并打下欠15000元的欠条一支,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不信守承诺,虽经多次催促,至今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000元,并比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田**与我女儿张**在订婚阶段,田**胁迫张**���其家中居住,致张**怀孕,田**本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其采取逃避威逼利诱等手段来恐吓张**,我们给田**打电话不接,去单位找不到人,到家中其父母阻拦在门外,眼看腹中胎儿长大,去医院检查时发现因怀孕导致囊肿病产生,如不马上治疗会导致生命危险。无奈之下,我找原告商议此事,但其要求我给付25000元,我将仅有的10000元先付给他,并打下欠条15000元后写下解除婚约的协议书,为了我女儿的身心健康,当时只能如此。后我们自行去医院治疗,做人流和囊肿切除花费巨大,出院后一直持续吃药,田家所赠财物远不够开销。田**经常打电话骚扰逼迫张**付给其2500元,并经常恐吓辱骂张**,张**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神情恍惚,至今不能再行婚嫁,我要求其补偿张**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原��之子田**与被告之女张**相识恋爱并按民俗订婚,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及首饰等。后因双方关系恶化,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给付原告25000元以解除婚约,2011年4月13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支,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田**壹万伍仟元整,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叁拾日前还清张**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随后于当天,田**作为男方,张**作为女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婚约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约。2、因女方怀有身孕,男方同意女方做人工流产。若女方不做人工流产后果自负。3、男方赠予女方的彩礼、首饰等全部财物,作为对女方的补偿,男方不再要求女方退还。4、女方自行在医院做流产手术,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均与男方无关。5、本协议履行后,男女双方另行婚嫁,再无纠葛。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田**、田**(作为男方家长代表)、张**、张**(作为女方家长)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薛志平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后原告向被告催要15000元,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审理中,原告陈述因双方的家人对解除婚约返还财物的事项有分歧,原、被告私下协商,被告给付原告25000元解除婚约,但为避免双方家人对此纠缠不休,田**与张**就签订了一份《解除婚约协议书》。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经原、被告协商,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解除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的婚约,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给付10000元后,给原告写下欠条一支,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被告未能按欠条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1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田**和张**签订���《解除婚约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仅约束田**和张**,原、被告虽签了字,但是作为家长代表签的字,相当于见证人的身份,并不影响原、被告口头协议的效力。被告称原告之子田**有胁迫行为,要求田**赔偿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田**15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长赵晋宇

审判员  高慧杰

审判员  贾晓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宋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