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蒋建忠。被告邓龙海。
原告蒋建忠与被告邓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建忠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乐娟 更多数据:
蒋建忠与被告邓龙海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蒋建忠。被告邓龙海。
原告蒋建忠与被告邓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建忠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乐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