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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798号

蒋建忠与被告邓龙海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建忠,邓龙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蒋建忠。被告邓龙海。

原告蒋建忠与被告邓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建忠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乐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