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674号原告朱凌燕。被告徐益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凌燕诉被告徐益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凌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记员 毛小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