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陈刚,男,1963年5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加粉,镇江市京口区江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白才,男,成年,汉族。被告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逸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吴白才、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判员 成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耿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