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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商初字第305号

袁颖捷与朱伟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颖捷,朱伟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袁颖捷。

委托代理人:陈黎明。

被告:朱伟富。

委托代理人:吴贤德。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袁颖捷为与被告朱伟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颖捷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颖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袁颖捷负担。

审 判 长  吴宇明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巧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