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袁颖捷。
委托代理人:陈黎明。
被告:朱伟富。
委托代理人:吴贤德。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袁颖捷为与被告朱伟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颖捷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颖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袁颖捷负担。
审 判 长 吴宇明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巧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