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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631号

张森火与吴建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森火,吴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31号

原告:张森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伟军。

被告:吴建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火与被告吴建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森火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森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3200元,由原告张森火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