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31号
原告:张森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伟军。
被告:吴建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火与被告吴建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森火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森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3200元,由原告张森火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