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三初字第425-1号
原告:谢洪泉。
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林。
被告: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泉与被告刘国林、李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党平凡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
谢洪泉与刘国林、李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三初字第425-1号
原告:谢洪泉。
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林。
被告: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泉与被告刘国林、李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党平凡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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