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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三初字第425-1号

谢洪泉与刘国林、李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洪泉,刘国林,李香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三初字第425-1号

原告:谢洪泉。

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林。

被告: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泉与被告刘国林、李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党平凡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