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本辉,男,1964年4月13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国宏,男,1971年7月31日,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继文
审 判 员 林爱英
代理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