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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85号

王本辉与刘国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本辉,刘国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本辉,男,1964年4月13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国宏,男,1971年7月31日,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继文

审 判 员  林爱英

代理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