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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27号

张某婷与张某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婷,张某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婷,女。被告张某贤,男。

原告张某婷诉被告张某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庆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婷、被告张某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仓促成婚,婚后才知道被告为达到结婚目的,故意隐瞒了重大疾病,失去了夫妻间的真诚和信任。被告还曾发短信威胁侮辱原告,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无法交流沟通。自2011年10月分居后,双方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张某贤辩称,被告认为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不属实。双方的确没有感情了,结婚半年被告车祸后骨折,原告也不来看望。原告有第三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何处理由法院决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初感情一般。后原告对被告影响其经营生意的言行及婚前隐瞒病情等问题不满,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及对原告在其因车祸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到医院探望有意见,双方较常发生矛盾。原、被告性格差异大,难于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自2012年1月分居各地后,双方一直无联系。诉讼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确实已无感情,由于原告有第三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另查明,关于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的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原告对被告影响其经营生意的言行及婚前隐瞒病情等问题不满,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及对原告在其因车祸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到医院探望有意见,双方较常发生吵闹,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自2012年1月分居各地后,双方无联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离意坚决,且被告亦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予以否认,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婷与被告张某贤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庆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