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昌某某,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中山西路。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本市硖石乡姜王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昌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王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前给付昌某某房屋折价款45000元。另承担执行费5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由王某某先行给付吕勇全5000元,由昌某某撤诉。其余部分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闫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