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218号
原告:胡小红。
委托代理人:周祝友。
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红诉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红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红撤回对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7元,减半收取计3083.50元,由原告胡小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