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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52号

叶某宣、陈某海、古某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叶某宣,陈某海,古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宣,曾用名叶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梅县。2010年4月7日因吸毒被梅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天,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即2010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被告人陈某海,绰号“海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梅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被告人古某辉,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梅县。2010年1月28日因吸毒被梅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天,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即2010年2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3)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宣、陈某海、古某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宣、陈某海、古某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许,温某燕应朋友陈某龙之邀到梅县松口镇石盘村“鱼村菜馆”吃夜霄时,把被告人叶某宣打电话责怨她的事告诉一同吃夜霄的李某德,李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叶某宣质问后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叶某宣邀集一起在酒吧玩的被告人陈某海、古某辉及“细三”、“阿四古”、“阿越古”(后三人另案处理),共乘一辆由“阿四古”驾驶的一辆黑色小汽车到达石盘村“渔村菜馆”,被告人叶某宣进入到温某燕、黎某峰、李某德等人饭桌边欲拉温出去,被黎某峰出手阻拦而发生推搡争吵,后被店主喝阻后,被告人叶某宣、陈某海、古某辉等人将黎推出门口拳打脚踢,随后,又从小汽车尾箱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锄头棒进行殴打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黎某峰被送医院治疗。破案后,经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黎某峰损伤程序属轻伤。另查明,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叶某宣、陈某海、古某辉三人到梅县公安局松口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黎某峰自愿协商一次性赔偿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宣、陈某海、古某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黎某峰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峰、李某德、陈某龙、温某、温某燕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刘某茂(菜馆经营者)的证言,梅县公安局作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梅公(司)鉴(法伤)字(2012)第155号法医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三名被告人多次供述及其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二份),户籍证明(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宣、陈某海、古某辉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持木棒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分别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海、古某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古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