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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辖终字第3号

邬飞轮与魏红梅、应永仁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红梅,邬飞轮,应永仁,周巧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红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飞轮。原审被告应永仁。原审被告周巧芳。

上诉人魏红梅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1)舟定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魏红梅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装修装饰的房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合同履行地应为舟山市普陀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指定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魏红梅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红

审 判 员  金 健

代理

审判员  方 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孔璟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