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莉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亚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一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锋。
原审
被告:徐亚光。
上诉人吴莉萍为与被上诉人徐一萍、原审被告徐亚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莉萍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莉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莉萍撤回上诉。二审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吴莉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炳连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