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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124号

徐一萍与吴莉萍、徐亚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莉萍,徐一萍,徐亚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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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莉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亚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一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锋。

原审

被告:徐亚光。

上诉人吴莉萍为与被上诉人徐一萍、原审被告徐亚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莉萍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莉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莉萍撤回上诉。二审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吴莉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炳连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