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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1-2号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叶少芬、吕汉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叶少芬,吕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叶少芬,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汉杰,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3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