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245号原告金应龙。被告张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应龙诉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应龙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应龙负担。
审判员 虞宣义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夏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