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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245号

金应龙与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应龙,张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245号原告金应龙。被告张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应龙诉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应龙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应龙负担。

审判员  虞宣义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夏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