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同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群荣。
上诉人台州市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诉人台州市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卫国
审 判 员 徐黎明
审 判 员 陈 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记员 赵灵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