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商初字第128号原告义乌市国兴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
原告义乌市国兴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义乌市国兴包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端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