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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商初字第128号

义乌市国兴包装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国兴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商初字第128号原告义乌市国兴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

原告义乌市国兴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义乌市国兴包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端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