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抗字第14号
抗诉机关: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华日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根养。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中山金元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负责人:叶少龙。申诉人珠海华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中山金元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珠海华日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4月2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珠检民抗字(2013)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送达程序不当,导致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且未审先判,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海凤
代理
审判员 陈永成
代理
审判员 周 勋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山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