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697-1号
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委托代理人:何恃胜。
被告:骆忠健。
委托代理人:成金星。
委托代理人:骆一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忠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成建
代理
审判员 吴新辉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