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632号原告赵青才,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文权,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文丽,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余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振,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新疆金宝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石河子市时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5小区130栋。法定代表人许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云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才、蒋文权诉被告新疆金宝建设有限公司、张洪振、石河子市时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赵青才、蒋文权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批准后,交费期限届满二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限期后,二原告仍未按规定期限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法函(1993)5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忠军
代理
审判员 黄述雄
人民陪审员 鄂晓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