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抗字第25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毓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跃。原审原告张毓芳与原审被告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台玉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9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台检民行抗字(2013)2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宏亮
审 判 员 陈永领
审 判 员 王安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记员 庞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