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盛承双。被告姚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承双诉被告姚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承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陈丹
盛承双与姚国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盛承双。被告姚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承双诉被告姚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承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