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066号��告张浩喜,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院堡乡杨三家村人。被告张丽萍,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岳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张浩喜诉张丽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喜天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 耿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海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