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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066号

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浩喜,张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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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066号��告张浩喜,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院堡乡杨三家村人。被告张丽萍,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岳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张浩喜诉张丽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喜天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 耿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海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