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二初字第00057-1号
原告:黄山广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陈学平,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胜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广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歙民二初字第000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申请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者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黄 江 涌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方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