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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457号

田后坤与郑州复康中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后坤;郑州复康中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田后坤。被执行人郑州复康中医院。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后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复康中医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复康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复康中医院银行存款5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礡

审判员 刘建增

审判员 毛 建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