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田后坤。被执行人郑州复康中医院。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后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复康中医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复康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复康中医院银行存款5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礡
审判员 刘建增
审判员 毛 建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