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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吕xx与被告乔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xx,乔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吕xx,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乔xx,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原告吕xx与被告乔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xx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xx承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