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吕xx,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乔xx,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原告吕xx与被告乔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xx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xx承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